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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酒之王雷穆斯

不知道讀者們是否注意,美國憲法第18條修正案只單方面的禁止製造、銷售、運輸、進口或出口酒精類飲料,但並未禁止飲用,導致民眾在禁令生效前想盡辦法取得酒精囤積起來。為了執行禁令,美國政府指派海岸巡防署(U.S. Coast Guard Office of Law Enforcement)、財政部賦稅署(U.S. Treasury's IRS Bureau)以及法務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等三個單位共同負責,但從一開始,公眾便普遍存在貧富差異的質疑,因為禁令僅對窮困的勞工階級有效,至於富裕的上流階級,他們直接將酒類專賣店、沙龍或批發商所有的酒全數搬空,存放在自家闢建的儲酒室,似乎不受禁令的困擾。舉例而言,簽署修正案的第28任威爾遜總統( Woodrow Wilson),當他在1921年卸任時,將放在白宮的酒全數搬到華盛頓州家中,而繼任的哈定總統(Warren G. Harding)則很有默契的把他的藏酒搬進白宮。所謂上行下效,如何取得以及如何儲藏酒精蓬勃的在地下發展。

便因為如此,禁酒令成為好萊塢樂此不疲的題材,如歷年來的百大黑幫史詩電影《教父II》(1974)、充滿柔情、背叛、悔恨、贖罪的兄弟電影《四海兄弟》(1984)、描繪芝加哥惡名昭彰的卡彭老大的《鐵面無私》(1987)、講述1930年代聞名的超級罪犯John Dilinger的《頭號公敵》(2009)等等,最近的影集,則是2010~2014年間播放的《海濱帝國》。這些影片,都以1920年代至1930年代為時間背景,黑幫、走私者、政治人物和執法人員交錯成一篇一篇精彩的故事,據說費茲傑羅(F. Scott Fitzgerald)著名的小說《大亨小傳》中,神秘的百萬富蓋茨比便是以號稱「私酒之王」(King of the Bootleggers)的喬治雷穆斯(George Remus)為靈感而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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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Bootleggers?這個字來自私釀猖獗的英王喬治三世(1738~1820)統治時期,當時的走私者習慣將走私物品藏在掩蓋到腿部的大型靴子裡,從此成為私酒販者的代名詞。以販賣私酒著稱的雷穆斯,其快速發跡和殞落的故事比好萊塢還要戲劇化,更可以當成禁酒令下美國社會的縮影。

在禁酒令生效前,雷穆斯是一位在芝加哥執業的律師,專門為包括走私販等刑事罪犯辯護,平均每年可賺進5萬美元(相當於現在的60萬美元),收入著實不差,但每每在法庭上看到他的小鱉三客戶們,從口袋裡掏出一捆捆的鈔票當庭付清保釋金,總是讓他暗吞口水,立下「有為者亦若是」的鴻高志願,所以當禁酒令生效後,他發現機會來了。依私有財產制,過去酒商所生產的烈酒仍屬於酒商所有,政府不得沒收,但酒商也不得販賣,導致約2,900萬加侖的好酒散落在郊區的倉庫裡,不過很快的政府將這些酒桶集中並派人看守。雷穆斯打的主意不是偷竊(雖然後續因存酒不足確實也偷了傑克丹尼爾的酒),而是根據修正案,醫療用酒並未被禁止,任何人只要拿著醫師(包括牙醫、獸醫)處方簽就有權利購買酒精,每個人每10天可取得1品脫(約568毫升)100 proof(50%)的酒,如果醫生夠力,還可以買到和禁酒令前一模一樣的優質波本,只是酒標上會註明「醫療用」。

允許販售醫藥用酒的公司總共只有6間,包括Brown-Forman、Frankfort Distillery、A Ph. Stitzel Distillery、Schenley Distilleries、American Medicinal Spirits(後來更名為National Distillers)以及James Thompson and Brother(後來更名為Glenmore Distillery)。由於在禁酒令下,所有酒商的蒸餾執照都被取消,因此這6間公司得廉價取得一些知名的品牌,譬如以「威士忌信託」起家的American Medicinal Spirits便買下58個品牌。不准製酒的規定執行到1928年,由於所有的存酒幾乎耗盡,政府同意上述6間公生產300萬加侖的酒,也因此讓這6間公司在禁酒令期間儲存足夠的能量,等禁酒令廢止後,立即成為新紀元的大酒商。

雷穆斯年輕時曾在叔叔經營的藥局打工,擁有藥劑師執照,因此醫療用酒在他眼中根本就是一扇方便門,法條中的大漏洞。他先搬到辛辛那提,這座城市的方圓300英哩內集中儲存了全美80%的酒,然後花錢買下包括傑克丹尼爾等10間酒廠,同時也在肯塔基州買下一間藥店,從此以核准的文件從政府看管的倉庫提領出幾千箱的酒,再賣給各式各樣的「病人」。這種方式尚屬合法,但如果提領文件不夠充分,那麼賄絡是常事,也曾利用虹吸管原理偷取傑克丹尼爾的酒(就如同電影《天使威士忌》一樣),而且為了更大的利益,他也暗中派人「搶劫」自己的酒,再用高價賣到黑市,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則一問三不知。利用這種模式,短短3年內便賺進了4000萬美金元,在禁酒令初期根本無人能比,後來的芝加哥大佬艾爾卡彭(Al Capone)當時只是犯罪集團頭目強尼托里奧(Johnny Torrio)手下的保鏢和雜工。

為了經營政商關係,雷穆斯透過律師朋友接近美國司法部長,以及與美國總統哈定交好、時時一起打牌喝酒的政治人物,包括他的禁酒令執行長。哈定總統是一個眾所皆知的嗜酒之徒,謠傳雷穆斯便是他源源不絕的波本酒供應者。買了這麼多重保險之後,被稱為「私酒之王」的雷穆斯自恃安全無慮,時常在他的「大理石宮殿」(Marble Palace)豪宅舉辦盛大的派對,怪不得成為《大亨小傳》的人物原型。1921年的除夕夜,他邀請一百對富有聲望的夫婦來到豪宅,徹夜狂歡後,醉醺醺的賓客留戀不走,向雷穆斯索討新年禮物。雷穆斯叫他的僕人們收拾賓客的衣物,帶領所有人來到大門前,閃耀著晨光的草坪上,停放著100輛嶄新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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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雷穆斯的保護傘並沒有完全發揮功效,樹大招風又夜路走多下,1922年被司法部盯上,經調查後判刑2年。此時的雷穆斯並不太在意,以為他的政商關係仍然足以發揮保護功效,所以好整以暇的將事業交給妻子伊莫珍(Imogene Holmes)掌管,並打點好監獄,笑稱將趁著入獄期間減肥。在監獄中,雷穆斯結識了獄友佛蘭克林道奇(Franklin Dolge),跟他交心吐露所有的金錢目前都在老婆伊莫珍手中,只是萬萬沒想到,這位道奇先生是司法部的臥底,取得珍貴的消息後,出獄接近了伊莫珍,而後兩人居然一見鍾情,上了床滾了床單,如膠似漆打得火熱。狠心的伊莫珍不僅把雷穆斯申請的假釋案丟在一邊,並且在他服刑期滿的前2天訴請離婚。火大的雷穆斯一出獄,還沒來得及去興師問罪,又因舊案被抓回去多關一年,就在這一年期間,道奇辭去司法部的公職,利用雷穆斯先前的核准文件,與伊莫珍一起幹起私酒生意。

戴了綠帽又被擺道的雷穆斯,在監獄裡便聽說道奇和伊莫珍買通殺手打算幹掉他,假釋出獄後趕緊一狀告上伊莫珍,檢舉她用虹吸管手法偷竊傑克丹尼爾的存酒,同時設法先下手為強。只不過在離婚協議時,雙方都擺出大陣仗的人馬,就如同我們在電影中看到的經典談判場景,難有下手的機會。好不容易發現伊莫珍和女兒搭計程車外出,逮到機會的雷穆斯趕緊開車攔阻,伊莫珍的計程車被擋下來後棄車逃逸,雷穆斯追了上去,掏出槍緊緊抵住伊莫珍的腹部,不顧伊莫珍的苦苦哀求開了一槍,伊莫珍送醫急救無效而香消玉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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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目睽睽犯下殺人案件的雷穆斯立即投案自首,可想而知的,他的律師以「暫時性的精神異常」來進行辯護,而陪審團居然買單,雷穆斯無罪釋放。步出法庭後,雷穆斯打算重操舊業,但發現已經時不我與了,不僅儲酒倉庫被看守得更為嚴謹,醫藥用酒的市場被Schenley公司的路易斯羅森斯泰爾等人所壟斷,連黑道也被卡彭等後起之秀所霸占,只得黯然的遷居到肯塔基州,度過他未來二十年的生活。

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禁酒令從開始就注定要失敗,因為數百年來的飲酒習慣不可能因一紙命令就從此戒斷。美國人一向嗜酒,從統計數字來看,平均每人每年的酒類(含威士忌、啤酒、蘭姆酒、琴酒和葡萄酒)消耗量如下:

  • 1870年:7.7加侖
  • 1880年:8.79加侖
  • 1890年:13.21加侖
  • 1900年:17.76加侖
  • 1914年:22.5加侖

22.5加侖有多少?約相當於85公升,即便在節制飲酒運動甚囂喧上的20世紀初,每個人每年的平均飲酒量依舊不斷上升,雖然缺乏統計,不過依照這種上升態勢,禁酒令施行前應該超過90公升,相當驚人。

由於酒精代表了龐大的利益,為了控制來源和爭奪地盤,黑道幫派不斷的在芝加哥、紐約、波士頓、底特律、聖路易斯、紐奧爾良等大都市展開火拼,這些幫派份子主要為義大利裔或愛爾蘭裔,幾個我們至今仍熟悉的名字如「強尼」約翰托里奧、「疤面」(Scarface)艾爾卡彭、「瘋子」(Bugs)喬治莫蘭、「海米」(Hymie)厄爾魏斯、狄恩歐班寧(Dion O'banion)等黑幫大佬,率領著手下幾乎天天滋事,衍生出賭博、性交易、搶劫、強暴以及謀殺種種情事,甚至擴及加拿大、墨西哥國界,運補的卡車、船隻時時與邊境警隊交火。在這種情形下,能如同雷穆斯安享晚年的幫派份子並不多,芝加哥在1929年發生震驚全美的「情人節大屠殺」(Saint Valentine's Day massacre)事件,由愛爾蘭裔「瘋子」莫蘭領軍的北方幫派與「疤面」卡彭領導的南方幫展開大火拼,總共有七名北方幫派份子遭到集體槍殺,這件案子從未被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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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關掉「水龍頭」而口渴不已的美國人,在黑道把持與官商勾結的乾涸土地上四處尋覓酒源,浮出屬於這段時期的特殊「文化」,譬如:

- Speakeasy

這個詞最早在19世紀初的英國出現,代表販售無照烈酒的場所,美國則在19世紀末第一次被刊載在報紙上,字源意思是「提到這類地方必須輕聲低語,也不得喧嘩吵鬧,以避免招惹事端」,據說是匹茲堡經營無照酒吧的Kate Hester所發明,因為他時常提醒顧客"speak easy",來到禁酒時期,便成為非法地下酒吧、沙龍的代名詞。除此以外,"blind pig"或是"blind tiger"也經常被使用,這些沙龍或酒吧假珍奇異獸之名來招攬顧客,進場後再奉上免費酒精性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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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asy在禁酒令時期席捲全美,無論是鄉村郊區或是大都市,都可以找到大大小小的Speakeasy,北方州可能藏身在各類型的俱樂部、餐館、戲院裡,而南方州則喜歡躲在家裡的地下室,成為當時美國文化的重要一環。小型的Speakeasy可能只有1、2瓶酒加上2、3張椅子,大型的Speakeasy則包含助興的樂團演奏,像紐約這種大都市,Speakeasy利用奢華的擺設、精美的食物和多樣的酒類選擇來吸引顧客,根本就是豪華俱樂部,1920年代尾的Foutune雜誌便報導,某間Speakeasy的年營業額超過50萬美金,在當時已經是一所大型企業,當然,背後的黑白兩道都必須好好打點。

由於來源不同,Speakeasy提供的酒品質不一,端視老闆的後臺及手腕。劣質酒調和了大量甲醇、木精醇等有毒物質,喝多了可能喪命,而如果老闆的後臺夠硬(通常表示黑道勢力夠大),則可以弄到品質極佳且品牌名聲響亮的好酒,當然也充斥著混充好酒的偽造劣酒。

- Rum row、Rum line、Rum runner

來自海外的走私酒,為了避免查緝,先以大貨船運送到公海上停泊,再利用舢舨、小艇摸黑搶灘偷渡進入美國,停泊的位置稱為Rum row或Rum line,而利用這種方式的走私客則稱為Rum runner。顧名思義,一開始走私的酒類以蘭姆酒為主,Rum row主要位在佛羅里達州外海或是墨西哥灣,但接下來來自歐洲和加拿大的私酒越來越多,Rum row擴大到全美海岸線,其中從歐洲運送過來的威士忌、干邑、白蘭地、琴酒、香檳等酒類,先運到巴哈馬、百慕達、古巴、牙買加等加勒比海島集中,而後利用註冊的貨船駐錨在紐澤西、舊金山、維吉尼亞、紐奧爾良等地外海,美國海軍也因而派出20艘驅逐艦加入海岸巡邏隊的陣營來遏制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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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名的Rum runner非威廉麥考伊(William McCoy)莫屬,據說一開始他駕駛著快速帆船,將1,500箱烈酒從巴哈馬運到喬治亞州的薩凡納(Savannah),單趟便賺進了15,000美元。不久之後,麥考伊買了第二艘船,繼續從事走私生意,將裸麥、愛爾蘭和加拿大威士忌大量的送進美國,可惜好景不常,1923年被逮,在監獄裡服刑9個月之後,他就金盆洗手退隱江湖,在佛羅里達州從事房地產的正當生意。另外一位著名的Rum runner是號稱「Rum Row女王」或「巴哈馬女王」的葛楚德利絲戈(Gertrude Lythgoe),她在禁酒令之前原本為烈酒進口商工作,禁令發布後,她的雇主把她送到巴哈馬去安排烈酒的進口及轉運,銷售對象就是麥考伊等人。新聞報導喜歡將她推舉為名流,不過她總以為多行不義必自斃而且擔心被殺害,所以1925年便離開了這個行業,而後安享後續的近50年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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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公海範圍在1924年以前是3海浬,而後修改為12海浬,顯然就是為了Rum row而擴張,而美國海軍與海岸巡邏隊聯合緝查後,也立即發揮極大的嚇阻力量。根據一份1926年的報導,長島和紐澤西外海的Rum row船隻,從最盛期的超過100艘,減少到僅存4、5艘。

七、憲法第21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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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被視作「高貴的試驗」(Noble Experiment),用以考驗、對抗人類最基本的口腹之慾,影響層面極廣,包括:

- 財政:若以1920年的烈酒稅1.1元/加侖來計算,聯邦政府每年短收5億美元的稅金,另外還要花費4,000萬美元/年來執行禁令,州政府的損失也大略相同,形成一個財務大洞,必須另覓財源來彌補。

- 農業:過去農民種植的大麥、小麥、玉米、裸麥等多餘農作,原本可供製酒,禁酒後則無處消化。堪薩斯州的參議員Arthur Capper本來是個堅定的禁酒人士,在禁酒令施行5年後告訴紐約時報,穀物農作價格大跌,每年損失超過2,000萬美元,農民被迫改種他種農作物,近100萬農民失業。

- 商業:製酒產業的影響最直接,包括啤酒和烈酒釀製商,另外還包括裝瓶包裝廠、酒標印製廠、卡車及火車運輸業、木桶製造商、行銷、廣告、經銷盤商和沙龍、酒吧、俱樂部、旅館、專賣店等銷售商等,數百萬人瞬間失業。

- 經濟:眾多的失業人口不僅無法創造經濟產值,而且還造成經濟負擔和壓力,這股壓力逐漸擴大,1929年的股市大崩盤就像是個缺口,讓所有的壓力一次釋放,全美的產業都因此捲入,倒閉關門的銀行、證卷交易所、公司行號不知凡幾,進而導致經濟大蕭條,得一直等到1932年小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推行新政,提供失業救濟與改革經濟和銀行體系,美國的經濟才慢慢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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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負面影響如此之巨,禁酒令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而相對於推動禁酒令的舵手韋恩惠勒,廢除禁酒令也有一位重要的人物,而且叫人非常訝異的是一位女性:寶琳沙賓(Pauline M. Sabin)。她於1887年出生在芝加哥一個富有的政商世家,父親為老羅斯福總統的海軍部長,種下了她的政治種籽,也因此日後在政治上非常活躍。她在1919年協助成立「共和黨全國女性俱樂部」(Women's National Republican Club)並擔任主席,招募了大量女性會員並發揮極強的募款能力,而後於1923年被選為「共和黨全國委員會」紐約州的第一位女性代表。

沙賓一開始倡議禁酒,因為她「為兩個年幼的兒子緣故,想像著一個沒有酒精的世界應該會更為美好」。禁酒令實施後,她發現並沒有人真正在乎這個法案,政治人物表面上高喊禁酒,半小時後躲進小房間啜飲著雞尾酒閒聊,這種兩面手法讓她十分困擾,而且黑道橫行,私酒到處都找得到,「小孩成長於一個完全無視於法律和憲法的世界」,因此從1926年開始質疑這種「偽禁酒」,兩年後更大聲疾呼廢除。雖說如此,她依舊加入1928年賀伯胡佛(Herbert Hoover)的競選陣營,胡佛當選為美國第31任總統後發表就職演說,誓言更嚴厲的加強禁酒,果然在隔年便通過提高罰則的法案。沙賓再也看不下去,立即辭去黨代表的職務,從此一心一意的推動憲法修正案。

沙賓在1929年於芝加哥成立「全國改革禁酒婦女組織」(Women's Organization for National Prohibition Reform, WONPR),核心成員都是產業界重要領導人物的妻子,包括杜邦企業創辦人的太太。這些女性的上流社會形象具有指標意義,吸引大批媒體報導而形成時尚,進而吸引中產階級的婦女紛紛仿效加入WONPR,在短短2年內,會員人數爆炸性的成長為150萬人,幾乎是「婦女基督節制飲酒聯盟」(WCTU)的3倍。這一點其實有些諷刺,同樣是婦女,居然站在敵對的兩方,一方持續宣揚飲酒導致家暴以及力爭平權,另一方則要求廢除禁酒。但或許是因為在這數十年間,社會變革讓婦女的地位有了翻轉,沙賓等人所代表的新女性成為獨立象徵,而舊思維下的家庭婦女已經追不上時代腳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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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後來回憶,當她在國會辦公室聽到WCTU的人員提到「我代表全國女性同胞......」的時候,感覺十分刺耳,決定全力推動廢除運動。她深入研究WCTU的訴求,偷取WCTU的策略和行動步驟,盡可能的爭取其他聯盟的合作和支持,短時間內便讓WONPR成為全國最大的反禁酒團體。而身為主席,沙賓認為有義務增加WONPR在媒體上的曝光度,所以她在1932年登上了《時代》的封面,事實上,媒體喜愛她,也需要一個具有話題性的公眾女性。

對反禁酒運動來說,1929年以降的經濟大蕭條可說是臨門一腳,沙賓努力宣揚廢除禁酒可帶來立即的財政好處,包括省下每年4,000萬美元的執行費用,以及大筆的稅收,而這些金錢除了用來支付新政的支出,也可用來打擊黑幫犯罪。國會以及各州議員逐漸被沙賓的言辭說服,來自威斯康辛州的參議員約翰布萊恩(John J. Blaine)於1932年12月6日提案,經國會審議,修改及多次激烈的言辭交鋒後,隔年的2月20日國會以289對121票表決通過,正式提出憲法第21條修正案。

這項提案的通過方式與禁酒令相同,都是以獲得三分之二多數州的同意做為門檻。從2月開始,歷經9個多月後,在12月5日猶他州投下同意票,憲法第21條修正案正是獲得通過。以下是同意修正案的各州,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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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36州,Maine (12/6/1933)及Montana (8/61934)也隨後同意,South Carolina(12/4/1933)則投下反對票,North Carolina(11/7/1933)拒絕保留考慮權,至於剩下的8個州(Georgia、Kansas、Louisiana、Mississippi、Nebraska、North Dakota、Oklahoma和South Dakota)沒有任何表決行動。

美國至今為止一共通過33條憲法修正案,第21條特殊之處,是唯一一條用於廢除先前修正案的修正案,因最早是由布萊恩參議員所提出,所以又稱為布萊恩法案(Blain Act),其主要條文只有3條:

1. 廢除憲法第18條修正案。(Section 1. The eighteenth article of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hereby repealed.)

2. 若違反當地法令,則禁止運輸或進口酒精類飲料到美國的任一州、領地或屬地。(Section 2. The transportation or importation into any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delivery or use therein of intoxicating liquors, in violation of the laws thereof, is hereby prohibited.)

3. 國會提交本法條予各州政府之日起七年內,州立法機構必須依憲法規定批准本法條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法條無效。(Section 3. This article shall be inoperative unless it shall have been ratified as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by conventions in the several States, as provided in the Constitution, within seven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submission hereof to the States by the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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